杏彩体育12月4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二批共六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北京某源公司就“汇源”商标诉另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审法院判赔的3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法院依据侵权人的获利情况,采用了裁量性赔偿方法判决侵权公司承担了高额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某源公司曾举证被告公司在侵权期间获得的销售利润为1.03亿元,并索赔1亿元。
作为汇源商标权利人,北京某源公司生产的果汁和果汁饮料等产品在经过大量的品牌宣传后,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2002年,汇源商标曾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北京某源公司称,其发现一家名为某某汇源的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三种水果罐头商品上使用了“汇源”的图文组合等标识,该公司在网站宣传中也使用了“汇源”的标识。之后,北京某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某某汇源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表示,其使用“汇源”字号生产销售水果、蔬菜、肉罐头一类产品得到商标持有方的许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北京某源公司在果汁产品中驰名,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罐头系列商品中有知名度。
为证明某某汇源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北京某源公司提供了来源于某某汇源公司工商档案中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某某汇源公司侵权期间获得的销售利润为1.03亿元,营业利润为9077万元。由此,北京某源公司的请求之一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亿元。
法院一审认为,某某汇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汇源”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北京某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之后,北京某源公司在上诉中表示,一审赔偿额过低,某某汇源公司大肆使用“汇源”商标获利不菲,且已经造成众多消费者、食品饮料行业经营者的混淆、误认,严重损害了其自身的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的类型与产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杏彩体育、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范围以及对相关公众造成实际混淆的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仅考虑了水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量,而没有考虑某某汇源公司还侵权生产其他两种侵权产品。鉴于某某汇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为使北京某源公司受损利益得到补偿,根据北京某源公司所提交的某某汇源公司销售额以及获利情况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某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某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